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零税率应税服务为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最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所以,2020年出口业务申报期限是在2021年四月申报期,如果没有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以后申报期内只要单证齐、信息齐申报即可申报。注意:过申报期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供收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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