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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时间限制:
2020-12-25 14:02:06 浏览:3644

收汇时间限制:

企业2020年出口并已在申报期限前已申报的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仍须按照现行规定在2021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在期限内不能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申请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可以视同收汇。

对于前期没有申报退税,没有收汇的业务,根据财税2020年第2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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