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政策,但是如何才能满足出口退税的条件呢?必须具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在此就给大家详细说明下这四大条件的内容。
关于出口退税的四大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了直接跟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则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之外,不管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要以人民币结算,也不管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饭店、宾馆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如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都不可给予退(免)税。
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之后,才可办理退(免)税。那么,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不是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根据现行规定不可退(免)税。
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且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则需再增加一个条件,方可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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